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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103a
令函日期: | 10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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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1103a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本法保護之著作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所創作,非抄襲而來)及最低創作高度2項要件。任何人所繪圖案只要符合上開2項要件,縱使創作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每個人就其創作均分別享有其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但如所繪圖案內容係參考他人圖案再另外畫出,與原圖案有雷同之處的話,則可能會涉及抄襲,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如原圖案不符合上開2項要件,則該圖案即非屬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生抄襲之問題。因此,著作彼此間有無構成抄襲侵權,須視具體個案情形參考上述本法之規定加以認定,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實務上法院判決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等二要件為判斷依據,就系爭二著作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量」加以判斷是否成立「抄襲」,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述馬英九與吳敦義的「台灣加油讚」使用了「Facebook」回應點讚的大拇指,只是採取左右相反、拇指化為台灣島的形狀,是否涉及智慧財產侵權的相關法規一節,由於涉及兩圖案有無原創性及最低創作高度?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0-1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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