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10706b

令函日期: 101-07-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0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就著作權法方面:
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如果您所畫的「設計圖」本身,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則您的設計圖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如果他人重製(例如以影印、掃描等方式重製製作)您的設計圖,應事先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至於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何種利用行為,請參考83年3月18日台(83)內著字第8303793號函之說明(附件)。
二、就專利法方面:
(一)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對物品的外觀所作的設計創作。因此,任何人有關物品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可依專利法之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及圖面申請新式樣專利,在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中是以圖面揭示所申請之物品形狀,例如:電腦、手機或包裝盒之形狀等。
(二)第123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第2項: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以圖面為準,並得審酌創作說明。一旦取得新式樣專利之保護,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期間可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又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129條規定新式樣專利準用第84條之規定)。至於他人之包裝盒是否與取得新式樣專利之包裝盒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則由法院認定。
  • 發布日期 : 101-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