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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5910號
令函日期: | 10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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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7591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您函詢租借區民活動中心歡唱卡拉OK,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您101年9月8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不包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由於區民活動中心乃是供民眾使用之公共空間,縱僅限所稱之「會員」使用,仍屬於「特定之多數人」之範疇,而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的範疇,合先敘明。 三、所詢問題1,您所屬的社團租借區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設備歡唱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未經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著作,恐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四、又如係為節慶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舉辦特定活動(非經常性),而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等要件,自得依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爰此,所詢問題2至4,您所屬社團以每月舉辦慶生會方式或以每月約1至2次之頻率歡唱卡拉OK,似已屬於經常性之利用,而不屬於特定活動性質,建議應取得電腦伴唱機之公開演出授權。 五、目前國內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您如須洽詢授權事宜,連絡方式如下: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電話:02-25110869。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電話:02-25701680。 (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電話:02-89821299。 六、檢附本局「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民眾點播演唱之著作權問題說明」說帖(如後附)1份,請 卓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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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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