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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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下載型式1、有資訊服務費:(a).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9元計算。(b).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2、月費或會員制:(a).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6%計算。(b).或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3、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串流型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音樂利用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年費15,000元計費。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242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3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七)、(八)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備註: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243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108年09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開會地點:本局18樓大禮堂 主持人:洪局長淑敏 聯絡人及電話:李東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02)23767629 備註: 一、 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 二、 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 (一)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 (二)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畫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2) (三)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3)。 三、 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244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 245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 - 246
本局已彙整「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外界提問及處理情形,歡迎各界參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已於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在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辦理完畢,共計453人參加。5場次外界對本次專題內容及業務意見之提問計64則,本局已將回應意見彙整於「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歡迎各界參考。 - 247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 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從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一路巡迴到臺北。本次座談會之4項專題簡報:(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電子檔已公布於本局局網,歡迎各界參考運用。各界對本次專題報告內容及本局業務意見之提問,除於會場口頭回應說明外,皆會逐一記錄,並將儘速於本局局網公布回應說明。 - 248
針對7/22 LINE流傳取締電腦伴唱機利用歌曲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民宿、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公開演出未授權者,已經搜證會同警方開始取締之消息一事,智慧局說明如下:一、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未取得授權已進行取締,有關里民活動中心部分,經智慧局向集管團體與權利人查證後,其並未對里民活動中心進行相關取締之情事,因此屬於假消息。二、關於民宿、社區發展協會、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集管團體之授權。智慧局已針對營利性與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利用,於7月1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單一窗口,決定共同費率,利用人只要向MÜST付費即可取得兩家集管團體(MÜST與ACMA亞太音協)之授權。共同費率如下:(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有收費):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無收費):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三、智慧局另針對權利人與電腦伴唱機廠商之歌曲重製(灌歌)授權部分,已於7月間進行雙方之溝通與協調,目前電腦伴唱機廠商在智慧局協助下,已與版權公司展開歌曲利用之協商授權事宜。四、由於網路訊息眾多,真假難辨,如有接收到相關電腦伴唱機之訊息,可電洽智慧局求證,電話:(02)2376-7159,林專員。 - 249
研提完成「各學研單位或機關簽訂兩岸合作交流之智慧財產權約款範例及應注意事項」
法務室兩岸交流趨於頻繁,我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等學研單位或行政機關,與中國大陸學術單位、公司或行政機關簽訂各類合作契約也日益增多,為利我國學研單位或機關與中國大陸進行合作交流時,完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本局研提「各學研單位或機關簽訂兩岸合作交流之智慧財產權約款範例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250
「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議題之相關新措施之公告資訊
專利一組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或相關資料之申請日或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說明: 一、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基於國際協議書目資料之識別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簡稱INID)之規範,其並未就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記載數量為限制規定,且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美國、日本原則上亦不先就優先權認可與否進行實質判斷,而係將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目前我國發明專利亦採相同作法。是以,有關我國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將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之申請日或相關資料之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刊載於專利公報上。 二、若申請人有同時主張多份優先權證明文件者,亦同上述原則,將所主張多個優先權案號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惟其並不代表設計專利得認可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之主張,優先權內容與申請案間是否有違「相同設計」之規定,待有發現申請日至優先權日間之先前技藝,再為實質認定。 三、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 四、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3767237專利一組三科 葉哲維科長。 251
「我國再生醫學產業及國際主要國家專利審查實務之研究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再生醫學為近年國際醫療發展的主流趨勢之一,藉由再生醫學科技,能修復受損細胞、組織與器官,亦能以模式探討致病機制並進行新藥開發。為瞭解我國與國際再生醫學相關專利申請趨勢以及專利法規差異,本局以再生醫學專利案件為研究對象,就專利趨勢分析及專利審查實務兩大面向進行探討。 首先,藉由公開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將再生醫學分為幹細胞相關、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組織工程四大類來進行探討,以瞭解相關產業發展趨勢及技術研究狀況。國際專利統計係使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檢索2000年至2017年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包括各國逐年申請量、前十大專利權/申請人、Derwent手工代碼分析等;國內專利統計除進行趨勢件數分析之外,亦針對再生醫學之核心技術即幹細胞相關領域,進一步分析幹細胞本身、基礎技術、應用、涉組織工程之應用等方向之申請趨勢。 本研究另將美國、歐洲、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再生醫學領域之專利相關法規、審查基準、重要判決及實務案例,進行整理及分析探討,並對我國申請人至相關國家申請專利提出建議,以供各界進行專利布局或申請策略之參考。 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252
「太陽光電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我國四面環海,能源98%仰賴進口,惟電力無法跨國支援,為了因應環境惡化與能源短缺,提升能源自主及多元化至為重要,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目標在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而其中占比最高為太陽能發電。 為瞭解太陽光電產業相關技術發展概況,本局利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搭配本局國內外專利資料庫全域檢索系統,蒐集2007年至2017年間全球相關公開專利,主要就太陽光電七大技術類型(矽晶圓、矽薄膜、無機化合物、有機、染料敏化、量子點、鈣鈦礦)進行整體比較分析,以瞭解各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布局及趨勢,期望提供我國政府及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253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成果報告
專利一組為促進台灣東部文創產業發展,以及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保護觀念,本局與「工業技術研究院-東台灣跨域創新中心」合作,於今年5月31日於花蓮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說明會內容包含四大議題,分別為「一、設計專利與原創商品之保護」、「二、商標申請與文創相關案例簡介」、「三、文創業者應知的著作權觀念」及「四、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授權實務」,現場提問討論踴躍,反應熱烈,相關討論與回應詳如附件,供各界參考。 254
智慧財產局2018年英文年報已發行
資料服務組- 255
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函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1、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3、遊覽車利用利用電腦伴唱機:暫不審定。(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等二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依實收金額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再依比例(5:2)由各集管團體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三、如欲瞭解「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逕行電洽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及張小姐(02-2511-0869#26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256
「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停止對外服務公告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有關本局「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專利資訊摘要內容為4GSEP,因目前通訊產業技術已發展至5G,礙於本局經費及平台資安考量,無法針對系統及資料進行進一步更新,故自108年6月14日起,「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將不再提供對外服務。 - 257
108年度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講義
專利三組 258
本局提供「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書表中英對照,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提供中英對照之申請書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259
本局將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方式,賦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意見申復機會
專利三組108年7月1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改進措施重點如下: 一、現行作業係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儘速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審查人員若判斷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即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二、現行作業係專利權人依「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內容提出說明者,對於其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除非比對基礎有變動,例如變更引用文獻或有准予更正之情事,將不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對於第一次評價不佳的請求項,於其後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例如e02)若仍屬評價不佳者,亦會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260
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之「商業傳輸」項下之「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以及「歌詞、曲譜等」之「串流形式(不可列印)」:(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6%或一首0.9元計費。(2)無資訊服務費(a)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2.4元計算。(b)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c)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d)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e)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2.串流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歌詞、曲譜等:「串流形式(不可列印)費率依本會公開傳輸費率商業傳輸之串流型式計算」。(三)上述各公開傳輸費率,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權費率,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二、本件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261
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為保障里民活動中心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並建立著作合法利用之觀念,特製作「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1 份,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262
108年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來賓意見及本局回復
專利三組本局於5月7、9、10、14及15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5場「108年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會中各界所提意見經討論決議後彙整如附件。- 263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將自7月9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報告本局業務情形,並與各界面對面溝通,一年一度的「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由本局洪局長親率主管人員,將在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分別於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舉辦。這次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共規劃4項專題報告:(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另安排綜合座談時間,與各界交流智慧財產權議題,歡迎踴躍報名參加。全程參加本座談會,可登錄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3小時。 - 264
公告本局辦理「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Q&A問答集,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5月20日、27日、28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向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說明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和與會人員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本局特將各場次與會人員之提問及本局回應彙整並製作為Q&A問答集如附件,以利各界全面瞭解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所可能面臨的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265
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刪除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二)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三)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四)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五)政府所屬頻道: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計算。(六)上述(一)、(二)、(三)、(四)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五)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七)每首音樂使用以5分鐘以內為一單位,超過5分鐘為二單位計算,以此類推。二、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5。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266
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申請指定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申請指定函。公告事項: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07年9月10日指定ACMA及MÜST等2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等3種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7年10月26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2家集管團體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提出意見(詳參附件1)。三、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之意見,謹將前次實施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情形製表及共同費率決定函整理如附件2-4,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3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類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報酬率等具備書面理由,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267
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
著作權組鑒於各機關、縣市政府多數里民活動中心皆有提供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在「購置或租賃電腦伴唱機」、「民眾點歌演唱」及「灌錄新歌」等不同階段如何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為一重要議題,爰針對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說明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268
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269
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新措施─專利審查品質問卷調查
專利三組一、本局將自本(108)年5月下旬起實施專利審查品質問卷調查,敬請申請人及代理人踴躍參與填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專利審查品質民意調查問卷」。 二、為瞭解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對於本局107年度專利審查品質及審查效率的看法及建議,以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本局將自本(108)年5月下旬起以網路問卷系統發送電子郵件或以電話訪談等方式進行不記名問卷調查。 三、考量本次調查之公正客觀性及調查對象之個資保密性,本局委託具專業性及公信力之民調公司進行調查,其對本局提供調查對象之個人資料負保密責任,請填寫者或受電訪者放心完成問卷調查,為達調查結果之可信度及精確度,請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踴躍參與填寫問卷,共同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270
108年度「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所涉著作權問題宣導說明會」訂於5至7月間辦理,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著作權組為加強各政府機關之著作權觀念,協助各機關瞭解在辦理宣導、採購及各項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之著作權規範,本局將陸續於5月24日、6月14日及7月5日在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北市辦理宣導說明會,歡迎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所屬人員踴躍參加,參加者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271
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新措施─設置「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
專利三組一、本局自本(108)年4月30日起於局網設置「審查品質回饋專區」, 提供 「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以利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針對個案或通案性之審查品質表示意見,期提升本局專利審查品質。 二、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時,請填寫回饋者姓名、電子信箱、聯絡電話、回饋內容及驗證碼。如為具體個案者,請載明專利申請案號及回饋內容,俾利釐清案情,儘速回復。如涉及審查中之申請案者,僅限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始得填寫。 三、原則上,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於收文後3日內回復,如案情特殊而無法於3日內回復者,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先行聯絡,告知來函者本局正研議中,俟研議完成後再行函復。 四、本措施僅受理專利審查品質回饋意見,如為一般之申請或補正程序者,請以紙本方式或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檢送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案之補正、申復、修正等相關申請事項,或第三人提供審查資料等,以免延誤處理期間而損及權益。 五、上傳之附檔大小限制為10MB,數量最多2個,如有超過,可先行壓縮後再上傳;可上傳檔案類型為副檔名doc、docx、jpg、jpeg、gif、png、pdf、zip.rar者。- 272
108年5月16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自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實務運作之過程中發現若干問題,包括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於監督輔導之規定,有不足或待修正之處,例如新申請集管團體設立許可案中,申請案之發起人資格及真實性有所疑義;部分集管團體缺乏內控制度,導致不能有效運作,弊端叢生;又集管團體係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負有濃厚之公益色彩,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應適度公開於眾,以昭公信並促進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的和諧;此外,集管團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後,其與會員之管理契約終止問題與利用人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繼續有效,於現行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宜應調整以利市場運作。本局為使我國集管制度運作更加順暢,並蒐集與了解大眾對集管條例修正草案之看法,歡迎大家建言。 - 273
「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針對近日各界詢問使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特製作懶人包加以統整說明,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274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今(5月1日)日總統公布,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
法務室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57條之2至第157條之4條文,並修正第29條、第34條、第46條、第57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7條、第107條、第118條至第120條、第135條及第143條條文,於今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275
「2019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4/19起至7/31止開放報名,5/31前報名享有早鳥優惠,歡迎踴躍參展!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彰顯台灣創新研發能量,增加並促成發明專利與創新技術交易機會,2019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將於9月26至28日在台北世貿一館盛大展出! 本展發明競賽區提供創新發明的最佳曝光機會,藉由競賽肯定,促進得獎作品交易商機,歡迎踴躍參與。展覽相關訊息、參展說明及報名表請參閱本展專屬網站。- 276
本局並無召開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
著作權組有關近日社群軟體流傳本年4月16日版權主管機關與伴唱機業者開會,其中弘音公司表示將加強查察歌唱班及活動中心「歌本影印」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1.經查本局並無召開前述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此為假訊息,意圖讓民眾產生誤會,亦無所指稱的處罰金額問題。2.經本局洽弘音公司表示歌本重製並非該公司之權利,該則訊息並非事實。3.針對社區歌唱班及活動中心使用伴唱機所涉著作權問題,本局除已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外,近期將亦將舉辦說明會加強宣導,以保障社會大眾合法使用伴唱機之權益。里民活動中心如有使用電腦伴唱機的任何問題, 歡迎致電智慧局洽詢,電話02-23767139,謝謝。 - 277
2019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P Day)暨專利師節慶祝活動-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體育,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同日適逢專利師節,智慧財產局將在今年4月25日與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美國電影協會共同合作舉辦座談會,與國際同步慶祝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今(2019)年智慧財產權日的活動主題為「Reach for Gold: IP and Sports (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體育)」。隨著社會進步及經濟成長,人們有了更多的時間及金錢參與或欣賞運動活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已成為21世紀主流休閒娛樂產業。配合活動主題,我們將邀請體育產業相關人士包括:如:前棒球國手趙士強、馬拉松國手張嘉哲、以及運動周邊設備製造與研發廠商代表、選手經紀人等等,分享智慧財產權對體育產業之重要與影響,探討體育產業如何以智慧財產權為保護基礎,有助於增進商業關係,促進基層體育發展,進而刺激體育產業成長。 本次座談會定於4月25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台北小巨蛋 (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2號1樓)舉行,現場將進行智慧財產權有獎徵答及摸彩贈送電影票及精美禮品,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報名請上智慧局網站研討會登錄中心。 278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自公布日起實施
專利三組為使專利舉發聽證作業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之部分內容,該修正方案已於本(108)年3月19日完成預告程序,自即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正重點在於: (一)放寬當事人提出申請聽證之規定,改由兩造當事人中任一造申請即可,無須兩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限制。 (二)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三)增列當事人若提出改期、不公開、迴避或中止聽證等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四)增列當事人於聽證通知後得提出之文件類型,應為聽證陳述書或現有資料之補充。 (五)增列當事人若於聽證當日遲到,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持人裁量後,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修正後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詳如附件,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聽證專區」下載或查詢,相關訊息歡迎各界多加利用。279
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P Day)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2000年通過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日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自2001年起每年慶祝這個特別的日子。讓人們有機會認真思考智慧財產在人類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著作權如何幫助人們聽到音樂、欣賞藝術、電影及文學作品,工業產品設計幫助人類設計自己的世界,商標協助人們辨別產品質量,專利則有助於催生天才發明,讓我們意識到智慧財產使生活更加便利、安全,甚至完全改變人類生活方式。世界許多國家在4月26日這一天都會配合WIPO公布的主題,以貼近日常生活的方式舉辦各種慶祝活動,今(2019)年智慧財產權日的活動主題為「Reach for Gold: IP and Sports (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運動)」。隨著社會進步及經濟成長,人們有了更多的時間及金錢參與或欣賞運動活動,因而加速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運動產業的發展已成為21世紀主流休閒娛樂產業,因此,更需要以智慧財產權為保護基礎,除了運動設備與產品的創新外,運動員亦利用自身價值創造新的品牌形象,例如:Nike公司推出Jordon,飛人喬登(Air Jordan,簡稱 AJ),經由美國 NBA 籃球明星麥可·喬登授權,成為Nike公司旗下的運動鞋品牌,除吸引喜愛Jordon的群眾,更締造了球鞋界的奇蹟,同時為公司帶來鉅額的營收。今年的主題正好回應體育賽事興盛蓬勃的21世紀,體育產業以創新為策略,加強智慧財產權全球布局,建構對智慧財產權完整的保護,除讓我們得以享受各項賽事,更有助於增進商業關係,促進基層體育發展,進而刺激體育產業成長。與世界同步慶祝智慧財產權日,智慧財產局就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領域也同步舉辦一系列的活動,包括智慧種子師資培育課程、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商標法令說明會、國家發明創作獎頒獎及得獎作品展示宣傳活動及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等(詳如附表),推動與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建構優質的智慧財產權環境,讓國內的創新研發能量源源不絕。280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