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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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密措施保障營業秘密
法務室本局於107年11月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加強宣導營業秘密法,說明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之必要,期能協助企業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 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相關策略步驟,本局研蒐參考業界之實務作法、日本營業秘密管理方針等相關資料,撰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整理防止營業秘密外洩之重點措施,希望透過淺顯的說明,協助企業在面對科技快速進展、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經由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保護企業重要資產,提升對外競爭力。282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4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94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283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81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284
公告「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計畫(含10月23日至24日舉行之「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圓滿落幕,本計畫彙整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如附件,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歡迎各界參考利用。285
臺日簽署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專利審查合作再掀新頁,繼「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及「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將開展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的合作。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今(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簽署合作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以一站式的共享平台提供臺日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即時、高品質且全面性的專利審查文件等檔卷資料,可增進臺日專利審查人員相互參考彼此審查歷程之便利性,以提升審查品質、增快審查速度,讓申請人的專利權在臺日兩國更趨一致,而提高兩國授予專利權的品質與穩定度。另外,可提升我國專利審查資訊的國際能見度,而讓世界其他專利局參考我國的審查結果。在完成系統建置及測試後,預計於2021年1月正式對外提供服務。 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6)年以13,850件奪冠,在發明專利部分更以12,497件申請量位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臺日專利檔卷資訊交換正式實施後,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將可透過申請號及公開號,即時取得公開後之臺日發明專利案的專利家族、審查文件清單、審查文件等內容。另外在日方資料部分,除日文原文外亦提供機器翻譯的英文內容,使用者並可取得案件的IPC分類及引用文獻資訊。286
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2019修正版」
商標權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至第11-2019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9),於本(108)年1月1日生效,經彙整相關資料張貼於本局商標主題網「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項下「尼斯第11-2019版」,請各界善加參考利用。- 287
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
法務室本局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相關策略步驟,研蒐參考業界之實務作法、日本營業秘密管理方針等相關資料,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詳見附件,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288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11262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廣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8月7日廣商益字第106025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頻道:全國調頻、調幅網。(本項費率已於107年12月12日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撤回)。(二)地方性調頻網: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四)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289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7章,第8章、第10章、第13章、第14章、第15章、第17章、第18章,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4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並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290
「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聚焦新興授權,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計畫,主辦「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已於10月23日至24日圓滿辦理完畢。而這次是智慧財產局首度爭取執行APEC的計畫,邀請了日本、韓國、澳洲、越南等國實務專家分享各國集管組織發展授權模式的概況與最新發展趨勢,及來自APEC 13個經濟體共27名代表一同參與,獲得APEC各經濟體一致的好評。本次工作坊是智慧財產局有鑒於數位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都希望能更便捷、合法的利用著作,為協助APEC各經濟體的著作權集體管組織,能對分散而廣大的微中、小企業(即小店家、門市等)發展出有效率的授權管道,在面對上述企業利用人時,能因工作坊提出之建議,建立合適的授權模式,以符合利用人之需要,協助其提升產品服務效能及創造出產業新價值。本次工作坊獲得各界熱烈迴響,計有國內集管從業人員、微中小型企業人員與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共逾300人次參加。兩天的議程中,日本講者分享如何向利用卡拉OK電腦伴唱機的小店家進行授權的實務經驗,澳洲講者介紹與紐西蘭集管組織間藉由線上作業向微中小型企業進行共同授權的實例,韓國的兩位集管組織代表除各自分享其組織的線上音樂授權實務外,更介紹使用報酬分配流程及建置的相關資訊系統等內容,均讓與會者得到諸多啟發。除講者們的精采分享內容外,現場與會者亦踴躍發言、充分與講者交換意見,達到各方深度交流授權業務發展的效果。智慧局後續將編製「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供各界參考利用,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291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徐雨弘專利審查官(02)2376-7216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292
公告「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7月31日至8月3日辦理之「107年度臺日技術合作計畫-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案(含8月1日舉行之「2018區塊鏈於數位內容產業之應用研討會」)圓滿落幕,本案之結案報告書(內含研討會講師簡報及研討會會議紀要)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利用。293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整、107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林奕萍專利審查官(02)2376-7672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2019年版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3)。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294
日本特許㕔(JPO)「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Guide to Licensing Negotiation involv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中譯本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 295
「2018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圓滿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8月30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馬來西亞智慧局註冊及法規助理局長Mr. Azahar Bin Abdul Razab、印尼智慧財產局商標及地理註冊組組長Mr. Fathlurachman及執法及監督組副組長Mr. Ronald Sinjal Lumbuun、越南智慧財產局訓練研究中心資深官員Ms. Ha Thi Nguyet Thu及泰國智慧財產局商標組資深專員Mr. Tanakrit Ekkayokkaya等5位專家來臺,就各國商標法制、申請實務及執法等議題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商標代理人等逾21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 近年東南亞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東南亞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則將有助充分發揮企業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東南亞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去(2017)年首次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好評,因此今年再度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商標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東南亞地區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 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東南亞4國的智慧局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了解東南亞國家的商標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296
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審查基準草案意見徵詢
商標權組我國商標法制採註冊保護原則,必須依商標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審定、註冊公告後,方能取得商標權,就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享有專屬及排他的權利。惟商標註冊案自向本局提出申請,到本局為准駁之審定,甚至是申請人收到核准審定書後的註冊費繳交,均涉有諸多程序事項,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行有關規定,可能導致案件審查程序的遲滯、不受理,抑或是喪失主張優先權的機會等情形,對申請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有鑑於此,本局研擬完成「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審查基準草案」(以下稱本草案),以供商標註冊案之申請人及相關實務從業人員參考利用,希能使民眾了解商標申請註冊有關程序之要求,對申請人權益提供更完整的保障,並提升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查效率。 本草案之內容包含:前言、送件及撤回、申請規費、商標申請書及申請日、國際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申請人、代理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與審定、出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申請註冊案之分割與減縮、註冊前變更及更正、送達、期間之計算與回復原狀,共計15章,歡迎各界於本草案公告日後20日內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將於彙整有關意見後,擇期發布實施。- 297
2018台菲商標審查實務研討會交流圓滿成功!
商標權組首次台菲商標審查實務研討會已於107年8月14日至16日舉行,由菲律賓智慧財產局 (IPOPHL)派遣3位資深審查官來局參加。本次研討會由本局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積極聯繫促成,交流議題除分別介紹雙方最新商標發展情形外,菲方主要介紹其加速審查機制,我方則分享線上審查流程及操作模式,雙方並就著名商標、立體商標及一般商標案例進行討論。雖然雙方之法制與實務有部分差異,但透過具體個案討論,讓雙方審查官都有更周延的思維。本次研討會交流互動熱烈,雙方對於彼此的商標機制有進一步的了解,也開啟兩局商標部門的友誼之路。研討會期間並安排菲方參訪工業局品牌台灣計畫辦公室,菲方表示對我國協助企業發展國際品牌之計畫,印象深刻。 - 298
本局自107年9月1日起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服務!
秘書室為擴大專利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更完善之電子資訊,自107年9月1日起,本局開始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服務,即電子公文所附檢索報告中如有引證用之非專利文獻,將以PDF檔附加於電子公文之附件中傳送,方便專利公文書電子送達使用者透過電子公文接收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本局自103年1月1日開始提供專利商標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4年半來已有超過2,500位的送受達人曾接收過電子公文,這其中包括279家事務所在內的497位代理人,公文電子送達比率亦已突破7成5(107年7月為75.37%),在本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之服務後,將可進一步提升民眾作業彈性及便利性。 - 299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09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795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7月26日廣商益字第106023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電臺:1、全國性廣播電臺:(1)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70萬元。(2)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35萬元。2、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電臺:(1)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詳附件對照表)。(2)調幅廣播電臺:現行調幅廣播電臺未有音樂台、綜合台費率,故予以刪除(詳附件對照表)。(二)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000元。 300
TIPO與韓國智慧局(KIPO)工作階層會議圓滿完成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TIPO與韓國智慧局(KIPO)第4次工作階層會議7月12日在臺北舉行, KIPO由國際合作處李振龍及李晙在兩位副處長代表與會,雙方就合作專利分類(CPC)、營業秘密保護相關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及兩岸智慧財產交流等4項議題進行了充分的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雙方對於本次交流成果都感到非常滿意。- 301
因107年7月10日瑪莉亞颱風來襲,7月11日部分縣市停止上班,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有因此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因107年7月10日瑪莉亞颱風來襲,7月11日部分縣市停止上班,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有因此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將視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302
因瑪莉亞颱風來襲 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原法定期間末日為107年7月10日者 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法務室因瑪莉亞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公告107年7月10日下午4時起停止上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專利商標案件原法定期間末日為107年7月10日者,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303
「2018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5/21起至7/20止開放報名,歡迎踴躍參展!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彰顯台灣創新研發能量,增加並促成發明專利與創新技術交易機會,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自107年轉型,展覽名稱變更為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將於9月27至29日在台北世貿一館盛大展出! 本展發明競賽區提供創新發明的最佳曝光機會,藉由競賽肯定,促進得獎作品交易商機,歡迎踴躍參與。展覽相關訊息、參展說明及報名表請參閱本展專屬網站304
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305
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作業程序原則說明
專利三組有關本局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作業程序,是否會因當事人之一表示不同意舉行聽證,即應停止辦理一事,說明如下:一、按聽證之目的在於保障舉發案件當事人,於本局處分作成前,能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進而提高行政處分的正確率。二、復關於本局就舉發案件是否舉行聽證之必要性認定,係就案件複雜度與待釐清事實等情形考量後,是否仍有無法確認心證之情形發生。本局如認定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性時,首先會通知兩造當事人表示意見,若對舉行聽證之必要性有異議者,應提出正當理由,以作為本局再進一步衡量是否續行聽證之參考。因此基於保障兩造當事人權益,通知有必要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案件,當事人之一回復不同意舉行聽證之理由後,本局會再判斷是否應停止辦理舉發聽證作業。三、對於當事人之一表示不同意舉行聽證,但未提出理由,或提出之理由顯然與聽證目的相悖者,原則上,本局將不中止依職權舉行聽證作業程序。306
公告本局於107年7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專利一組本局將於107年7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及參考使用之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見附件。307
本局洪局長應臺北市美國商會邀請演講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洪局長於107年6月22日應臺北市美國商會邀請,於午餐會議演講「不斷前進的智慧財產局」,與會員分享過去智慧局在智慧財產領域的耕耘,包括清理專利積案的成效、提昇審查品質的具體作為,以及國際合作進展等,並介紹今年修法規劃、持續精進審查品質、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及便捷專利檢索與運用環境的工作方向。另外,也就美國商會本年度白皮書關切事項進行說明,有助臺北市美國商會會員更瞭解智慧局的各項作為,並進一步利用智慧局的服務。- 308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8年6月18日本大阪地震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2018年6月18日大阪地震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而申請恢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309
107年「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完滿辦理完畢
著作權組「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業於6月19日辦理完竣,除由本局介紹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外,亦邀請國內音樂及錄音集管團體分享授權實務經驗,並獲參與來賓於意見交流時間踴躍交換意見。310
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異動公告
商標權組為使商品及服務分類更合時宜,經檢討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59項、刪除10項,另增修14項組群名稱或備註事項(詳如附表)。以上異動將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有關系統資料正式更新時程,以本局資訊室公告為準)。 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而無法享有減免300元規費之優惠。- 311
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577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使用報酬率,本局決定如下:「卡拉OK、KTV:1.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500元計算(未稅)」 312
首件專利舉發案件辦理聽證
專利三組本局將於107年7月27日(五)辦理第1件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其目的在於提供系爭舉發案當事人就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等進行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的機會,並有助於承審審查人員斟酌聽證所調查的全部事實與證據及相互詢答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相,形成心證,並據此作成審定,以提高舉發審查效益。313
修正發布「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並自107年6月5日生效
商標權組發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741號修正「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部長 沈榮津314
公告「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
專利三組公告「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及107年度第1次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涉及舉發聽證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本局於今(107)年4月12日至4月24日辦理「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並於同年5月15日召開107年度第1次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就外界及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所提意見共48項,本局非常重視,經逐一檢視,慎重研商後,已將回應及後續作為彙整於「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107年度第1次會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如附檔),提供各界參考。315
107年度商標法令宣導說明會問卷調查意見彙整表
商標權組107年度商標法令宣導說明會,感謝各界提供眾多寶貴意見,本局已彙整完成,辦理情形如附件,提供各界參考。316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修正公告
商標權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自101年5月2日發布,101年7月1日生效迄今,已將近6年,對商標審查各類別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累積相當實務案例,擬具「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之修正內容,俾利商標審查人員及民眾向本局申請註冊商標時有所依循。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是增修各類別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無須聲明不專用之例示事項,並酌作部分文字修正(劃底線部分),另為便於查閱,中文例示事項以首字筆畫及字數多寡由少到多排序,外文例示事項則以字母及字數排序,歡迎各界於本(107)年5月25日前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彙整後,將行擇期公布實施。- 317
自本(107)年5月1日起,本局所發之紙本公文新增電腦列印黑色章戳同時於公文文末加蓋紅色校對章型式。
秘書室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經濟部部稿紙本公文採電腦列印章戳作業規範」規定,自本(107)年5月1日起,本局所發之紙本公文除目前蓋用藍色章戳外,新增電腦列印黑色章戳同時於公文文末加蓋紅色校對章型式,此2種簽章之公文皆屬本局所發之有效公文,樣式如附檔。 318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為:(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4,5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二)電腦伴唱設備(單一主機單一包廂,設置於固定場域供點唱唱者):1、以每台每年4,500元計算。(三)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900元計算,不足五坪以五坪計算。(四)單曲授權: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3.5元。1、係指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以點唱次數計價 ;2、本項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機供點唱之利用人,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詳實提供經雙方同意計次機制及公正單位認證之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且須於使用前與本會簽定授權契約書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4。三、就本公告申請案於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319
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
法務室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於107年4月26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得充任專利師或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並自公布日施行,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利,促進其自立及發展,展現我國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決心。 320
「2018臺歐協助中小企業、學研機構強化智財能力建構研討會」精彩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歐盟在臺商業與法規合作計畫(EBRC) 於4月25日共同舉辦「2018臺歐協助中小企業、學研機構強化智財能力建構研討會」,邀請歐盟貿易總署駐北京參贊Mr. Benoît LORY、歐盟貿易總署IPR政策官Mr. Jorg WEBERNDORFER、歐盟智慧局駐曼谷ECAP(Arise+)及東南亞IP Key等合作計畫主持人Mr. Ignacio DE MEDRANO、歐盟中小企業中國知識產權服務處計畫專員Ms. Aida BALBUENA-DIEZ、我國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涂君怡副司長、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王丕華業務經理、資策會科法所吳文珠副所長、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貞營運長及本局資料服務組高佐良組長等擔任講師。 研討會中,歐方分享其學術計畫、對於協助中小企業利用IP促進創新與成長的策略,及協助中小企業在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家保護智財權的具體作法;我國則報告推動產學合作的策略與實務、協助中小企業及學研機構強化智財能力的重要措施及計畫。臺歐雙方產官學研界等逾200人與會,與會來賓與臺歐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與經驗交流,臺上臺下互動熱烈,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